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產業關聯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Association of Input-Output Studies,簡寫為TAIOS。
第2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以促進臺灣地區產業關聯之研究,推動臺灣產業關聯研究者之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並且提供研究者發表與出版之園地,與提供政府、產業界及學界應用為宗旨。
第3條
本會任務如下:
第4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5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6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7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第8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如下:
第9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之義務如下:
第10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行為有損及本會聲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11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會員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12條
會員得隨時以書面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會員連續二年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理事會得將其停權;連續五年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經通知仍不履行義務,提交會員大會予以除名。但在會員大會未為除名之決議前,已繳清所欠應付費用者,不在此限。
第13條
會員經除名、出會、退會或停滯處分,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欲申請復會和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14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最高監督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15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16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17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18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19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20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21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22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23條
本會得置學術秘書長及會務秘書長一至二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正副祕書長不得由現任理事、監事擔任。
前項正副祕書長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24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變更時亦同。
第25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國內外聲譽卓越之學術顧問各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除了名譽理事長外,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26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27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28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29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30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均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31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32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3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34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獎勵
第35條
本會設置「獎勵設置辦法」,以表揚對於臺灣產業有優異貢獻之會員。
第七章 附則
第36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7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38條
本章程經本會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二○一七年二月二日台內團字第1060004584號函准予備查。